问:冯老师您好,专辑为洛天依 乐正绫同人作品,经咨询,同人作品属于改编的范畴(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答:你好,改编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授权,需要提供授权证明或者相关文件说明。
改编作品应该是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改编作品中出现原文的应只改变形式而不改变内容。
演绎(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独自)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形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对原作品改编应当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
答:你好,我社基于你的音乐专辑洛天依等虚拟歌手,向版权方进行了电话问询,获得版权方告知,但凡使用该公司的虚拟歌手用于商业用途,都需要单独获得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作品。版权方电话:021-60901150
问:
官方声明为 角色 商标,并不包括声音,在本作品里面主人公姓名为 乐正彩音 与 羽儿,在音乐里面使用了YAMAHA的VOCALOID技术,VOCALOID技术实质为声音处理类PC软件,对原有音频进行拼接 修饰等,拼接 修饰属于创作类范畴
答:请看角色、商标的后半句和第三条:“墨清弦™”的角色、商标,包含本公司可允许他人使用的其他作品。
另外建议直接跟对方版权方沟通,我社已经与对方版权方取得沟通,明确获得对方的告知,商业用途无论是否是改编作品都需要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版。
问:洛天依 与 乐正绫 本质为软件,并且我们使用均为正版软件,YAMAHA方面规定为:技术版权在YAMAHA,声库 形象版权在声库制作或运营公司,而使用软件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创作者所有
答:洛天依 与 乐正绫 形象与声音库是声库制作或者运营公司所有,与雅马哈计算机软件无关。现在所提交的作品曲目中有洛天依 与 乐正绫 的虚拟声音,需要得到其运营公司的授权。并该公司在官网显著位置已经注明商业化使用需要得到授权。
答:音乐专辑中除了洛天依 与 乐正绫等使用虚拟音库的曲目,其他可以正常申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