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委托书制度
黄晓新
有关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44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授权书。”
新闻出版署2000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音〔2000〕1592号)针对复制委托书使用上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
复制委托书制度是光盘复制管理核心制度,是规范光盘复制具体经营行为的制度。
制度设立的来历
参照《印刷委托书》,1995年8月3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使用统一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通知”,针对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使用上各出版和复制单位的混乱和五花八门,作出统一使用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音像出版、复制管理,遏制非法出版活动。以后制定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都予以确认。
实行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1.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无委托复制生产。经查,内蒙古金威公司和江西吉安定安公司没有合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未蚀刻SID码的模具大量复制生产。2007年2月,总署已给予以上两公司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类光盘)处罚。
2.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使用伪造委托书复制生产。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不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4.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接受委托一张委托书复制多张、多个节目。
5.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大量超委托复制光盘。
6.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擅自接受转委托复制生产。
7. 复制委托书的填写不够规范等。主要项目不填、涂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