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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思路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数据来源:ISBN出版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27 近期更新:2018/03/27 阅读量:1180

案例

针对高中化学的学习,某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学习指导丛书,并决定聘请省重点中学的化学教师孙某撰写丛书稿。孙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丛书的整体结构为:重点难点篇、学习方法篇、实验篇、试题精释篇,并对每篇的主题及内容和体例作了概括性设计。后由于本职工作上的关系,孙某不能继续撰写丛书的具体内容,与出版社终止了合作关系。

出版社为保证丛书的如期出版,又找来从事中学化学教学十多年现为市教育局干部的袁某负责编写,并将孙某设计的丛书结构和主题内容交给袁某。袁某按照上述设计构思完成了丛书的撰写交出版社出版。

丛书出版后,孙某发现其结构和主体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认为出版社和袁某侵犯了其著作权,经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丛书中署上孙某的名字,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出版社认为孙某仅提供了创作思路,未实际参与丛书的具体编写工作,不能认为是丛书的作者,其构思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袁某同意出版社的上述观点并称他事先不知设计思路为孙某提供,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原告孙某对于丛书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而没有实际参与丛书的任何撰写工作,设计思路不等于丛书本身,即设计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权。原告孙某对被告出版社、袁某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孙某负担。

创作思路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的问题,即著作权法是保护思想感情还是保护思想感情的表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

一般认为,作品是内在和外在的统一。内在即指作品的思想内容,外在即指作品的表达方式。仅有思想内容而无一定的表达方式来表现,思想就是纯主观的东西,是无法被他人所感知的;仅有表达方式而无一定的思想内容,表达方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说,作品是思想和表达的结合。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内容。因为作品的表达方式 可为人感知,而纯思想内容不为人感知,同一思想内容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现。例如,“对自然的热爱”这一主题思想,既可以用散文的方式表达,也可以用歌曲的方式表达,还可以有其他表达方式。无论用散文歌曲还是其他方式表现“对自然的热爱”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著作权法保护单纯的“对自然热爱”这一思想感情,一旦某人“对自然热爱”的思想感情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势必剥夺其他任何人“对自然热爱”的感情,那样人类将无法生存下去。

综上所述,当没有用一定的表达方式外化成作品时,该思路和结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即便他人创作作品利用了该创作思路和结构时,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你还有疑问或者著作权受到侵犯需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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