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RC》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标准的背景
ISO/FDIS 15707:2001 《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46制订的一项国际标准,为音乐作品进行编码,使之在国际间唯一、永久地识别音乐作品提供一种有效方法。
ISWC标识的音乐作品为无形创作,不用于识别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其载体形态,对音乐作品表现形式或其载体形态的标识应分别使用ISRC、 ISMN、ISAN 和ISTC等编码系统。
我国对传统出版物的识别系统已较为完善,如建立了图书、报刊、音像、科技报告的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制定了析出文献著录规则等。但对虚拟的网络作品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识别系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从整体来说我国网络信息标识标准化的基础较差,形成不了完整的信息标识体系。制定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国家标准将为建设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央的要求,目前文化部已着手进行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对音乐作品的身份进行编码辨别,是开展音乐作品内容监管的重要手段。同时,这项标准将广泛应用于信息检索、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以及权属管理等。
二、《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编制情况
1.提出立项申请 成立编制工作小组
《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标准是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等单位于2006年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后正式纳入国家《2007年第五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5737-T-469,修改采用ISO/FDIS 15707: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制订的。由于这项标准应用范围广、涉及部门多、为保证标准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适用性,兼顾各有关部门、各业务领域和社会各方面的应用需求,本着客观、公正、透明、开放的原则,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成立了由北京大学牵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标准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标准起草组,共同负责上述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是开放的,欢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组成员单位有:北京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图书音像资料馆。
2.组织翻译有关文献并确定编制原则
《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起草组广泛查阅和收集了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组织翻译了ISO/FDIS15707: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乐作品
编码(ISMC)》(英文版),ISO/FDIS 21047:2000《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文本编码(ISTC)》、等资料。学习和了解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音像制品和互联网服务领域的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标准制定的原则,即:
1)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其国际际标准中的技术标准部分等同采用);
2)根据我国的国情,既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尊重ISWC的规定,又不违背国家有关音乐内容和互联网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与国际音乐、视频、文本以及其它多媒体信息业的其它编码标准相协调;
4)参照ISWC的要求,对未来中国ISWC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操作办法加以说明。
5)在用语、用词上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
3.举行专家研讨会征求意见,共同起草完成《标准》送审稿
2008年8月~ 9月,起草组将《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草案分别发送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小范围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修改,按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参照制定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公开广泛征求技术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组将根据意见反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意见对照表等相关文件,依据应采纳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完成《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编制工作。如果一切工作顺利,拟于11月召开标准审定会。
三、《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相比较,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国情,在前言中增加了实施标准不收费的规定。
2、结合国情现状,对ISWC机构的管理职能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说明。其主要表现为:
----将第四章对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系统管理的规定,改为对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管理的规定;
----在第五章明确了有关建设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公示数据库的责任;
----删除了附录A 2.1 国际ISWC机构和附录A 2.2 地区与部门ISWC机构之内容;
----增加了附录A 2.1 通则和附录A 2.2 中国ISWC机构的职责;
----在附录C 3中增加了关于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的申请者须提交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规定;
内容条款上将一些对原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国家标准的表述;
按照汉语表述习惯对原文做了适当修改;
四、《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批准后的实施建议与工作
在数字网络时代,对音乐作品无形创作的管理日益显的重要,客观形势需要我们尽快着手考虑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已颁布的国家标准,继续组织力量编制技术操作性更强的《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使用
手册》。对ISWC在使用细节上要做出进一步规定。
2.通过音频数据内容管理机制,建立包括音乐在内的音频类资源的元数据管理数据库,做好音乐作品元数据的采集、存储、维护和信息交流工作,并通过网络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以及公众提供音乐作品元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检索。
3.加强国际间的相关标准应用层面的学术和技术交流。做好国内的标准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标准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全国各地涉及本标准应用的音乐作品主创人员、文化产业管理单位、版权中介机构、出版发行商、网络内容服务商、移动通讯运营商、图书馆界、知识产权管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
4.最迟拟在2009年6月份向申请者分配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
《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起草组
2008年 8月25日